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或者违反上述规定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财经解读
“住宅禁商”条款缘何被删除
据了解,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有关住宅禁商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就备受关注,赞成和反对的市民都有,而昨天正式出台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删除了相关条款,也引起了各方议论,记者的初步调查显示,反对的比叫好的市民要多。
反对取消“住宅禁商”规定的市民认为,民宅商用严重干扰了其他业主的休息权,强烈要求制定出租住宅管理法来维护其他业主的休息权、生存权、宁静权,要求对于影响其他居民居住环境的“住宅从商”行为予以禁止。而叫好者则认为,出租房屋如何使用不应设置“一刀切”的规定,居民对所拥有住宅拥有处置权利,政策不应完全限制商业行为,建议“禁商”应有选择,对于“图文设计”、“软件开发”等商业行为可以适当放宽尺度。
对此,记者昨天采访了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此不予表态。有知情人透露,之所以在《规定》中删除“住宅禁商”条款,和《物权法》的出台相关。不管如何,“住宅从商”影响居民生活的现象举不胜举,《规定》中有关“民宅出租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如何细化管理,还需有关管理部门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