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员宣读并不会泄露秘密。
民政局负责人表示,离婚夫妻如果一方提出不愿意宣读离婚声明,婚姻登记员会分别与双方沟通,询问是否自愿离婚。如果一方表示不愿意,即可马上终止办理离婚。
记者了解到,北京和其他省市都曾出现过离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称办理离婚登记时自己“没有行为能力”,不是自愿离婚,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予行政赔偿。为强调公民在享有婚姻自由的同时自负法律责任,2005年8月北京出台的规范做了上述规定。
■专家:宣读离婚声明对当事人带有“羞辱”性质
“我建议取消宣读离婚声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明确表达了对此事的态度。“新人结婚宣读结婚声明,向社会宣布成立了一个新家庭。但是离婚没有必要宣读,也没有意义。”
他认为,宣誓、宣读多是庄严、神圣的事情,这样的仪式也具有社会功能。但是放在离婚上,就显得没有意义。“虽然社会开放,但离婚对很多中国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应该宣读的事情。宣读离婚声明对离婚夫妻其实带有一定的羞辱性质。”
对于民政部门的“宣读必要性”解释,夏学栾表示,与离婚双方当事人谈话的过程中,完全就可以了解夫妻双方是否精神正常,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文件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通知(2005年8月28日实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填写并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但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备注栏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当事人应当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除宣读外,婚姻登记员还要询问当事人对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分别作询问笔录。在《离婚登记询问笔录》上,共有7个问题需要当事人回答,包括: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你与对方是否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你与对方对协议处理的财产是否有所有权;上述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隐瞒事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