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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即可休5天年假 未休年假者将获补偿

来源:昌平信息港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1-06 09:56:29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个体户雇工也应休年假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作1年即可休5天年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假假期可冲抵探亲假


      就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应按日补偿未带薪休年假者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


       ●查看征求建议稿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解读


       专家称此前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缺乏刚性约束


      “带薪年休假”提出数年未强制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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